服务电话
管理制度案例

4.1 财务管理制度——无形资产管理

发布人:admin     发布时间:2021-04-28 11:22


人力资源管理制度案例 

第三部分 财务部部分


一、水木知行财务管理制度——无形资产管理

五、无形资产管理
第七十五条  无形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专有技术、土地使用权、商誉等;
第七十六条  公司取得的无形资产应按下列规定入账:
1.股东投入的无形资产应按评估确定的价值入账;
2.购入的无形资产,应按实际支付的价款入帐;
3.自行开发并按法律程序申请取得的无形资产,按照申请时发生的相关费用入账。
第七十七条  无形资产按照公司无形资产摊销政策按月摊销。
第五章  权益分配管理
第七十八条  公司当年利润按规定缴纳所得税,税后利润按以下顺序分配:
1.弥补亏损。
2.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
3.提取法定公益金。
4.提取任意盈余公积金。
5.支付股利。
第七十九条  公积金分为盈余公积金和资本公积金两类
1.盈余公积金分为以下几种:
(1)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提取利润的X列入法定盈余公积金,公司法定盈余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X以上的,可不再提取。
(2)利润提取X列入公司法定公益金。
(3)股东大会决议,可以提取任意盈余公积金。
2.下列款项应列入资本公积金
(1)股票超面额发行所得的净溢价额;
(2)接受赠予;
(3)按照国家规定应列入的其它款项。
3.经股东大会决议提取任意盈余公积金。
第八十条  公积金可用于下列各项
1.公司可使用公积金弥补亏损。
2.扩大公司的生产经营。
3.经股东大会决议,在办理增资手续后,公司可将公积金转为股本,按股东原有股份比例派发新股。但法定盈余公积金转增股本时,以转增后留存公司的该项公积金不少于注册资本的X为限。
第八十一条  公司按当年税后利润X提取法定公益金。法定公益金用于支付职工福利设施。
第八十二条  公司的税后利润在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法定公益金前,不得分配红利。
第八十三条  北京水木知行人力资源管理咨询公司以现金方式发放红利。
第八十四条  水木知行绩效管理咨询公司董事会在股东会年会召开后两个月内按照股东会批准的利润分配方案完成向股东派发红利事项。红利分配,采用书面通知股东。
 

更详细内容请见赵国军老师最新著作《管理核能》如何以及激励及绩效促进企业发展一书。
京东图书购买链接
当当图书购买链接

有关薪酬设计以及绩效考核内容请见赵国军老师著作《薪酬设计与绩效考核全案》(第三版),该书已累计印刷30余次。
京东图书购买链接
当当图书购买链接

 

以上管理制度是水木知行绩效管理咨询公司研发成果,版权归水木知行所有,任何形式复制、转载使用请注明来自水木知行网站。

回目录  上一页  下一页

上一篇:4.1 财务管理制度——固定资产管理       下一篇:4.1 财务管理制度——收入及成本费用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