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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制度案例

4.1 财务管理制度——银行存款及经营资金结算

发布人:admin     发布时间:2017-08-27 09:27

人力资源管理制度案例 

第三部分 财务部部分


一、水木知行财务管理制度——银行存款及经营资金结算

(二)银行存款管理制度
第二十九条  项目经理部的银行存款帐户一律由财务部代为在指定银行开户,实行专款专用。任何人不得以私人名义存入公款,私开帐户,私设小金库。违反者公司将解除第一负责人及当事人的劳动合同。
第三十条  项目经理部在办理对外转帐、汇款(含汇票、信汇、电汇)托收承付(含委托收款承付)结算时,其经办人员、财务主管以及项目经理必须对该项业务的使用款项的真实性、合理性、合法性负责。各工程项目财务主管负有直接检查权,财务部负有监督权。一旦发现其真实性、合理性、合法性有问题时,财务主管有权拒绝办理。当财务主管无法拒绝或不便拒绝时,必须将所了解的详细情况上报公司财务负责人或财务部全权处理。否则,公司将追究因此造成损失责任者的违纪责任。
第三十一条  生产经营资金存款使用转帐、汇款结算的业务,凡一次支出20,000元以下的,只须按已审批的月财务计划,由各部门部长和各项目经理签字批准;当月没有安排和虽有安排计划但超过X元以上在X元以下的,由部门部长、项目经理会同财务部审核后报总经理批准给予支付。几项固定开支,如电费、税款、工资、奖金、销售、社会统筹等,虽然数额较大,但属财务计划已有安排的,经办部门写出用款申请,部门部长、各项目经理事先商得财务部门同意后,可批准使用。超过X元的款项,各部门部长、项目经理部必须层层上报,经总经理审批,并通知财务部组织资金,办理支付手续。
第三十二条  生产经营中按经济合同签定的托收承付(含委托收款承付)结算,必须由各分公司、财务部按前款规定的审批权限通知各级责任人检查其承付业务款项的真实性、合理性、合法性,并审批签字决定是否承付。
(三)经营资金结算制度
第三十三条  购买原材料、燃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及其结算往来的款项,只能采用托收、汇款、转帐结算,原则上不准支用现金,如确需支用现金,则按现金管理制度权限审批。
第三十四条  为了减少预付贷款、垫付税金的占压,各分公司和项目经理部应及时结帐、追开税务发票,连同入库手续办理结帐。经济业务了结的一个月内必须结清一切手续,否则停发经办人员的次月工资,公司各项费用的清结也适用本条办法。
第三十五条  员工调离(包括公司内部之间的调动、变动、聘用)必须了清所有经办手续,结清帐、物、方能调出,人力资源部得到财务部的清帐通知后,才能办理调离手续。
二、应收款项管理
第三十六条  应收账款是指企业因对外赊销产品、供应劳务而形成的应向购货单位或接受劳务的单位收取的款项。
第三十七条  各分公司在销售产品时,原则上不允许赊销,以免造成应收账大幅度增加。做好清欠工作,当应收款项超过一个会计期间的款项必须由经办人员和该公司负责人及时负责催收,财务部配合,责任明确、回收及时。
第三十八条  财务部门要严格按照公司各项规定及时清理各种应收款项,特别是对超过1年以上的其他应收款项,要及时通知有关部门进行清理,减少资金占用,保证资产的安全。
第三十九条  严控北京水木知行人力资源管理咨询公司职工因私借支公款,对超过规定期限未予归还者,财务部门将从其工资中扣回,直至扣完为止。
第四十条  公司年度会计期末,应对应收款项作全面清理核对,采取公司内部经济合同、发票等原始凭单与会计账务相核对和公司向债务单位发询证函询证相结合的方式。
第四十一条  年度会计期末,在对应收款项全面清理核对后,编制《应收款项帐龄分析明细表》,对应收款项进行风险评估和风险控制,严格按照水木知行绩效管理咨询公司坏帐准备政策计提坏帐准备金。
第四十二条  要严格控制预付款项的发生,如果确需在大型设备等购置中需预付款项时,应严格按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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