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薪酬管理方案设计与实施

8.3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有关法律法规

发布人:admin     发布时间:2018-03-01 10:30

第八章 薪酬管理有关法律法规 

第三节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有关法律法规

      在我国国有企业改革以及上市公司治理实践中,股权激励等长期激励方式已经被普遍采用。国资委和财政部联合颁布的《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 》和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规范意见(试行)》以及证监会监管部发布《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2/3号》等几个文件,是指导国有企业和上市公司实行股权激励的指导性文件。除上述几个文件外,《公司法》、会计准则以及税收法规等都对股权激励有关方面做出了相应规定。

1. 《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 》有关规定

(1)公司治理
公司治理结构规范,股东会、董事会、经理层组织健全,职责明确。外部董事(含独立董事)占董事会成员半数以上。
薪酬委员会由外部董事构成,且薪酬委员会制度健全,议事规则完善,运行规范。
(2)计划有效期
股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自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计算,一般不超过10年。
(3)标的股票来源
可通过向激励对象发行股份、回购本公司股份及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确定,不得由单一国家股股东支付或擅自无偿量化国有股权。
(4)激励对象
原则上限于上市公司董事、高管以及对上市公司整体业绩和持续发展有直接影响的核心技术人员和管理骨干;监事、独立董事以及外部董事,暂不纳入股权激励计划;
任何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份的人员,未经股东大会批准,不得参加股权激励计划;
上市公司母公司(控股公司)的负责人在上市公司担任职务的,只能参与一家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计划。
(5)激励数量及频率
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 ;
首次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授予的股权数量原则上应控制在上市公司股本总额的1%以内;
每期股权授予方案的间隔期应在一个完整的会计年度以上。
(6)个人激励数量及水平
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权,累计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经股东大会特别决议批准的除外。
在股权激励计划有效期内,高级管理人员个人股权激励预期收益水平,应控制在其薪酬总水平(含预期的期权或股权收益)的30%以内。
(7)绩效考核及行权条件
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应当以绩效考核指标完成情况为条件,建立健全绩效考核体系和考核办法。绩效考核目标应由股东大会确定。
按照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绩效考核评价办法确定对激励对象股权的授予、行权或解锁。
对已经授予的股票期权,在行权时可根据年度绩效考核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对已经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锁时可根据年度绩效考核情况确定可解锁的股票数量,在设定的解锁期内未能解锁,上市公司应收回或以激励对象购买时的价格回购已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8)行权价格
不低于公司标的股票在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布前一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和前30个交易日内的平均收盘价的较高者;IPO(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授予价格按IPO后满30个交易日以后,依据上述原则规定的市场价格确定。
(9)行权/生效安排
每期授予的股票期权,行权限制期原则上不少于2年;行权有效期不低于3年,在有效期内原则上采取匀速分批行权。
每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其禁售期不得低于2年。禁售期满,根据股权激励计划和业绩目标完成情况确定激励对象可解锁(转让、出售)的股票数量。解锁期不得低于3年,解锁期内原则上采取匀速解锁办法。
授予激励对象业绩股票的,其业绩目标考核周期不得低于3年。激励对象转让、出售所获的业绩股票的时间不得低于2年,并应采取匀速转让的办法。
授予董事、高管的股权,应根据任期考核或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行权。授予的股票期权,应有不低于授予总量的20%留至任职(或任期)考核合格后行权。
授予的股票增值权,其行权所获得的现金收益需进入上市公司为激励对象开设的账户,账户中的现金收益应有不低于20%的部分留至任职(或任期)考核合格后提取。
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应将不低于20%的部分锁定任职(或任期)期满后兑现。
(10)估值
单位期权价值参照国际通行的期权定价模型测算;单位限制性股票的价值为其授予价格扣除激励对象的购买价格。
(11)资金来源
公司不得对激励对象行权提供任何财务资助,包括担保。

2.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规范意见(试行)》有关规定

(1)激励对象
必须为公司员工,包括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以及公司认为应当激励的其他员工,但不包括独立董事。
(2)股票来源
公开发行新股时预留股份、向激励对象发行股份、回购本公司股份、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
(3)授予数量及频率
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得超过公司同种类股票总额的10%。
(4)个人授予数量限制
非经股东大会特别决议批准,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
(5)行权价格
期权的行权价格不应低于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布前一个交易日的公司标的股票收盘价和前30个交易日内的公司标的股票平均收盘价的较高者。
(6)行权/生效安排
上市公司对员工实施股票股权激励计划(如限制性股票、业绩股票等)的,应当在股权激励计划中规定员工获授股票的条件和禁售期;
股票期权授权日与首次可以行权日之间间隔不少于1年;有效期从授权日计算不得超过10 年。在期权有效期内,上市公司应当规定激励对象分期行权。
(7)绩效条件
激励对象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上市公司应当建立绩效考核体系和考核办法,以绩效考核指标为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条件。
(8)资金来源
上市公司不得为激励对象依股权激励计划获取有关权益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3. 《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2/3号》有关规定

(1)股票来源
股东不得直接向激励对象赠予(或转让)股份。股东拟提供股份的,应当先将股份赠予(或转让)上市公司,并视为上市公司以零价格(或特定价格)向这部分股东定向回购股份。上市公司必须在1年内将回购股份授予激励对象。
(2)激励对象
持股5%以上的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原则上不得成为激励对象,除非经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其配偶或直系亲属若符合激励对象条件,可以成为激励对象。
激励对象不能同时参加两个或两个以上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计划。
激励对象为董事、高管人员的,须披露其姓名、职务、获授数量。除董事、高管人员外的其他激励对象,须通过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其姓名、职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以外人员成为激励对象的,上市公司应说明其作为激励对象的合理性。
(3)授予/行权价格
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50%。
(4)绩效条件
公司设定的行权指标须考虑公司的业绩情况,原则上实行股权激励后的业绩指标不低于历史水平。鼓励公司同时采用市值指标与行业比较指标。
绩效考核指标应包含财务指标和非财务指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应明确,股票期权等待期或限制性股票锁定期内,各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及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均不得低于授予日前最近3个会计年度的平均水平且不得为负。
(5)股权激励与重大事件间隔期问题
上市公司发生《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在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期间及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完毕后30日内,不得推出股权激励计划草案。
上市公司提出增发新股、资产注入、发行可转债等重大事项动议至上述事项实施完毕后30日内,上市公司不得提出股权激励计划草案。
公司披露股权激励计划草案至股权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30日内,上市公司不得进行增发新股、资产注入、发行可转债等重大事项。
(6)会计处理
上市公司应在股权激励计划中明确说明股权激励会计处理方法,测算并列明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对各期业绩的影响。

4. 其他方面有关法律规定

(1)股权激励有关会计准则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股份支付分为以权益结算和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
1)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
授予后可立即行权的,应当在授予日按照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相应增加资本公积。
完成等待期内的服务或达到规定业绩条件才可行权的,在等待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应当以对可行权权益工具数量的最佳估计为基础,按照权益工具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并在可行权日调整至实际可行权的权益工具数量。
如果权益工具数量估计发生变化,应调整至实际可行权的权益工具数量。
在可行权日之后,企业对已经确认的成本不再作调整。
在行权日,企业根据实际行权的权益工具数量,计算确定应转入实收资本或股本的金额,将其转入实收资本或股本。
2)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
授予后可立即行权的,应当在授予日以企业承担的负债的公允价值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相应增加负债。
完成等待期内的服务或达到规定业绩条件以后才可行权的,在等待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应当以对可行权情况的最佳估计为基础,按照企业承担负债的公允价值金额,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成本或费用和相应的负债,在可行权日调整至实际可行权水平。
企业应当在相关负债结算前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以及结算日,对负债的公允价值重新计算,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

(2)股权激励有关税收法规 
有关股权激励税收问题的规章主要有两个:国家税务总局1998年1月20日发布的《关于个人认购股票等有价证券而从雇主取得折扣或补贴收入有关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05年3月28日发布并于7月1日起实施的《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1)《关于个人认购股票等有价证券而从雇主取得折扣或补贴收入有关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1998年1月20日发布,规定在中国负有纳税义务的个人(包括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和无住所个人)认购股票等有价证券,因其受雇期间的表现或业绩,从其雇主以不同形式取得的折扣或补贴(指雇员实际支付的股票等有价证券的认购价格低于当期发行价格或市场价格的数额),属于该个人因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在雇员实际认购股票等有价证券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称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2)《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2005年7月1日起实施,对股票期权所得的具体征税规则做了明确规定。
员工接受实施股票期权计划企业授予的股票期权时,除另有规定外,一般不作为应税所得征税。
员工行权时,其从企业取得股票的实际购买价(施权价)低于购买日公平市场价(指该股票当日的收盘价,下同)的差额,按“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员工行权日所在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应按下列公式计算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行权股票的每股市场价-员工取得该股票期权支付的每股施权价)×股票数量。
员工因参加股票期权计划而从中国境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可区别于所在月份的其他工资薪金所得,单独按下列公式计算当月应纳税款:应纳税额=(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规定月份数×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规定月份数。上款公式中的规定月份数,是指员工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票期权形式工资薪金所得的境内工作期间月份数,长于12个月的,按12个月计算。
员工将行权后的股票再转让时获得的高于购买日公平市场价的差额,是因个人在证券二级市场上转让股票等有价证券而获得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适用的征免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是个人将行权后的境内上市公司股票再行转让而取得的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转让境外上市公司的股票而取得的所得,应按税法的规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依法缴纳税款。
员工因拥有股权而参与企业税后利润分配取得的所得,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3)《公司法》有关规定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公司可以收购本公司股份用于奖励给本公司职工,但需经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同时收购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五;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一年内转让给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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